中国证监会的工作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经营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进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经营管理有关证券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负责有关证券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企业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入基金行为;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行为。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范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企业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经营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范经营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归口经营管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企业、证券登记清算企业、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入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经营管理。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经营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行为;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行为。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经营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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