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稽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行为的稽查按以下程序实行:
1、分工
证监会各业务部、室负责本部、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未立案者)的调查处理工作。
证监会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对重大证券、期货案件,涉及几个部、室的综合性案件和跨省、跨部门综合性案件以及证监会领导交办的证券、期货案件的调查工作。稽查局还可根据有关规范,将部分案件转交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立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控告和检举,证监会都予以受理。证监会各部、室对于举报或外单位转来的材料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应迅速实行审查或初期调查。经审查或初期调查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填写立案建议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等)报分管副主席批准后,由 稽查局立案组织调查。对已立案的证券、期货案件,因情节严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经证监会主席或主席授权副主席批准,可依法暂停被调查人从事证券、期货行为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3、调查
对已立案的证券、期货案件,应当根据案情指定专人或组成调查组,对案件实施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 本人工作证和证监会的证明文件。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对证据应认真审查,发现证据存在疑点,应当重新取证或补充证据。被调查人经两次合法通 知,拒不接受调查或者拒不执行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材料命令的,证监会可依法暂停其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行为。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历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4、处理
经过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证监会主席或主席授权副主席批准,应当撤销案件;对于情节轻微,并且被调查人已承认错误并妥善处理 善后工作的,经证监会主席或主席授权副主席批准,可依法酌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由稽查局提出处罚意见;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稽查 局应与有关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罚意见。
证监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稽查局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证 监会应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对于当事人在听证申辩中提出新的证据从而可能导致改变处罚意见的,稽查局应当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并重新研究处罚意见。对于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或者当事人在听证申辩中未提出新证据而无需改变处罚意见的,稽查局也应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并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正式印发并执行。
5、执行
稽查局负责执行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证监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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