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本章程于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入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范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证券业自律经营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进展。

第三条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经营管理。

第四条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范,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给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实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进展、运作及有关内容实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范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范,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经营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经营管理;

(三)负责组织证券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实行持续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安全危机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

(五)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行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进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经营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实行评估和检查;

(二)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

(三)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四)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籍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企业、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经营管理企业、证券投入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实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紧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行为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范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为,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状况,按规范提给有关资料;

(六)按规范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经营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范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特别会员

第十六条协会设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入者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十七条

特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

(二)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行为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范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特别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为,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状况,按规范提给有关资料;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范的其他义务。

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备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决定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不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批准协会预决算;

(四)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规范的除第三项外理事会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范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执行中国证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状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经营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根据需要设专职副会长,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第三十六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六)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紧要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紧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证券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状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决定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范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五条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章资产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行为或提给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范的业务范围和事业进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经营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协会的资产经营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范的财务经营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四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状况。

第六章终止 

第五十五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协会经中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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