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监管?

通常意义上的管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之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之经济主体行为实行限制的行为。实行管制的主体包含私人和社会公共机构两种形式,经济学意义上的管制紧要指后者。政府管制则是由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厂商和家庭)的某些行为实行限制或规范,带有浓厚的产业政策倾向。潘振民解析美国的政府管制,或称公共管制,是政府在微观层次对经济的干预,可分作经济的(如反托拉斯法,对某些部门的价格管制)和社会的(如环境保护)两大类。萨缪尔森则指出,管制由政府发布的用以控制价格、销售或厂商出产决定的规范和法律组成。从而,管制是指那些为防止有损于“公共利益”的私人决策而通过公开方式以控制厂商的价格、销售和出产决定的政府行为。

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相较其他经济管制,证券监管更具明确的目标性和人文关怀色彩。考察世界各国证券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其监管之明确目标在于严厉打击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交易,以求保护投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其对证券市场的长期信心。证券监管的人文关怀色彩则表现在,其目的区别于产业管制对经济效率的重视,而是立足于对证券市场上最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之所以出现这种别具一格的管制特色,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证券市场区别于由厂商和消费者所组成的一般产品市场,而是一个金融的公开市场,由多方区别的利益主体如上市企业、投入者、金融中介机构、自律经营管理机构(如证券交易所等)和政府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这其中,维系市场正常运转和健康进展的基础则是投入者对未来市场的信心。如此,这个市场的任何运行及其变动都会敏感地触及国民经济的每一根神经末梢,对于整个经济、金融、政治乃至社会(包含国际社会)产生普通产品市场不可企及的影响力。在这个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世界中,政府不仅需要制约证券市场上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且需要应对由自然垄断和信息非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不仅需要从证券业的角度针对作为证券交易中介的金融机构实施微观的行业管制,而且需要从维护市场稳定和借助证券市场实现其整体经济目标出发实施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经营管理。更有甚者,一个新兴市场(尤其是转轨经济)中的政府还需要承担起创造、培育乃至完善整个证券市场机制的职责。因此,证券监管的概念必然、也必须具备以维护市场健康进展之基础的内涵与特色。

基于上述解析,证券监管应定义为:以保护投入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行为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实行的引导、干预和管制。这里强调的是,任何对投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如股价操纵、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均应毫无争议地成为监管对象,并对其实行事前的有效预警和事后的严厉惩处,切实杜绝各类机构或个人以其拥有之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对中小投入者的剥夺与伤害。这一证券监管概念既是以一般的管制概念为基础,又具备与之相区别的特殊意义,从而界定了本书研究证券监管问题的内容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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