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融资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深发展认可的货物为质押申请融资。企业将合法拥有的货物交付深发展 认定的仓储监管公司监管,不转移所有权。企业既可以取得融资,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

  动产质押融资支持多种融资方式,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证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合适的方式使用融资。

  动产质押可采用逐批质押、逐批融资的方式,企业需要销售时可以交付保证金提取货物,也可以 采用以货易货的方式,用符合深发展要求的、新的等值货物替代打算提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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