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应该无条件续期吗?

  关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消息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很多人买了二手房后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了,那是应该无条件续期的吗?

  《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所说的“自动续期”,含义就是无条件的续期,不必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民众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所以,小编觉得不应该再次向居民收费,也不应该一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但现实是这个“自动续期”立法不明确,有的还得出了民众必须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结论。

  最后的结果是都没有相关的细则出台,一些地方政府还试图在该权利期限届满时从民众身上收取土地出让金,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吗?是不是与物权法的内容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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