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
与微观审慎监管区别,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金融危机为目的,关注金融系统危机的部分内生性特征而不仅仅只重视外生性危机。同时,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给定时点上危机跨机构之间的分布及整个系统中危机的跨时间分布”,即横向与时间两个维度。其中,横向维度关注因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与同质性而产生的共同危机敞口问题,而共同危机敞口被认为是危机时期大量金融机构相继破产的重要原因;时间维度方面则关注如何抑制金融体系内在的顺周期特征。
由于意识到金融监管过分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从而忽视了保障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一更为重要的目标,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BIS)就提出了“宏观审慎”的概念,以此概括一种关注防范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监经营管理念。上世纪80年代,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正式出现在BIS的报告中,但由于微观审慎监管仍然是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中的焦点,直到本世纪初,宏观审慎监管的定义才得到较为清晰的界定。
1979年6月28-29日,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前身库克委员会(CookeCommittee)在一次关于国际银行贷款期限转换的讨论会中首先提到了“宏观审慎”一词。在公开文件中的首次亮相却是在1986年,欧洲煤钢联营(ECSC)在当年的《国际银行新近创新报告》中用部分段落正式讨论了宏观审慎政策。随后,“宏观审慎”一词开始被越来越多地提到,但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仍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作为一个驱动因素,此后“宏观审慎”一词开始大规模应用。1998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迈向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框架》的报告中最先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用于监管金融体系。
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目标可以分解为二:一是限制金融危机的累积,降低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或强度;二是强化金融体系对经济下滑和其他负面冲击的恢复能力。限制危机累积可以理解为对系统危机的事前预防,强化恢复能力是对系统危机爆发后的事后补救。
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定位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的补充。这意味着在审慎监管的框架内仍然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宏观审慎监管处于协助性地位。在具体的监测方式和监管工具上,宏观审慎监管可以成为微观审慎监管的延伸和扩展。
宏观审慎监管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识别系统危机,即发现、监测和计量系统危机及其潜在影响;二是降低系统危机的发生概率,即通过提高监管标准和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等,预防系统危机爆发;三是缓解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即在系统危机爆发后,限制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尽可能降低经济损失。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分为宏观审慎监测框架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两个部分。前者通过指标体系识别和监测系统危机,后者侧重于研发干预系统危机的政策工具。作为二者的基础,还应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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