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的风险危机介绍

目前,我国信托产品危机紧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受托人的道德危机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入企业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企业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都规范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经营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入企业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紧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实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危机,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实行交易。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入企业的收益。一般信托投入企业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收入的1% ,或者采取分级收取信托报酬,除去成本,信托报酬产生的利润非常微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信托投入企业就利用此点把超过信托合同的实际收益化为固有财产。三是挪用信托资金实行投入。

(二)危机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危机、市场危机、操作危机、法律危机、政策危机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危机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由于股票市场本身的各种危机,导致部分实行股票投入的信托产品不能按时兑付,2005年5月末占全部未兑付信托产品的11% 。

(三)政策法律危机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实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如一些实行股权投入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实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范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2005年中央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收紧地根,使得土地不能变现交易,或者财产收入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导致担保无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范,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信托产品以财产受益权设计信托计划以处置烂尾楼、投入房地产开发,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按照目前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规范,要支付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摊意味着融资成本的提高。对信托企业而言,收取手续费才1%,而支付的手续费高达1.5%。况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登记过户的房地产没有抗辩权,也就难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强制执行的禁止和危机隔离。

(四)受托人危机经营管理技术低 

信托投入企业发行的信托产品投入的领域非常广,投入的方式非常灵活,但大部分是以贷款和股权投入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投入领域广,投入方式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危机经营管理能力,信托投入企业虽然可以干中学,但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如房地产项目由于政策变化,危机高,信托产品存续期间没有现金流,或者项目本身阶段性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不做,开发商才找信托投入企业实行融资的。

信托投入企业对于政策不仅没有足够的危机解析,而且对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知识也非常欠缺,从而导致危机经营管理能力低下。据银监会统计,到2005年5月底,不能兑付的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占全部不能兑付信托产品的61% 。

(五)缺乏流动性,使之不能有效分散、转移、对冲危机 

根据《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信托投入企业不得发行委托投入凭证、代理投入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危机的“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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