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单位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规范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 开户申请书 开户申请书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给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银行在经营管理协议上明确约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1)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需要的也允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见表1。

表1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单位性质 应出具文件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经营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 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注:单位为从事出产、经营行为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单位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范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见表2)。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资金集中核算和统一经营管理的要求,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存款人如果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取得借款或办理结算,直接在基本存款账户中实行核算,无须另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表2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补充的文件

开户原因 应出具文件
向银行借款需要的 借款合同
因其他结算需要的 有关证明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经营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经营管理,对需要专项经营管理、具备专项投入用途、需要专设账户经营管理的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范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表3中所列证明文件。

表3 开立专用存款账卢应补充的文件

开户原因 应出具文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主管部门的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 主管部门的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范出具备关证明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企业或证券经营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 期货企业或期货经营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金融机构的证明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范需要专项经营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办理资金支付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因临时行为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见表6-5。

表4 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开户原因 应出具文件
临时机构 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①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②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行为的单位 ①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②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的批文
注册验资资金 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单位的账户信息资料是银行为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重要依据和历史记录,是银行为单位提给支付结算服务的必要条件。如果单位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而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资金的收付结算以及资金的安全。

根据账户经营管理的要求,企业单位下列账户资料发生变更后,应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紧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

(4)注册资金等信息;

(5)其他资料。

单位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由开户银行统一印制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银行,由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紧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给有关证明。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单位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有以上第(1)、第(2)项情形的单位,因已丧失经济主体的地位或不具备营业资格,不能从事经济行为,应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超过规范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单位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由银行统一印制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单位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经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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