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经营管理

单位应按照《账户经营管理办法》的规范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银行有义务与存款人核对账务,当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银行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范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单位的主办账户,单位日常经营行为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日常现金的支取,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并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由银行在开户登记证上实行相应登记。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这类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区别的专用存款账户有具体的规范:如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又如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经营管理的规范审查批准。因此,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在使用时要对应相关的规范。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行为发生的资金收付。这类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是基于临时需要开设的,因此此类账户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经营管理的规范支取现金。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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