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转换企业债券的转股程序

根据交易所规范,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的企业在其股票上市时,其上市交易的可转换企业债券即可转换为该企业股票,转换的程序为:

1、可转换企业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转换企业债券可随时转换成股票。

2、申请转股。投入者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实行。

例如,吴江丝绸股份有限企业10500万人民币普通股票于2000年5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根据《可转换企业债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企业债券上市规划》有关规范和《吴江丝绸股份有限企业可转换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该企业于1998年8月28日发行的20000元"丝绸转债"在此次发行的"丝绸股份"上市之日起,即可转换为该企业的股票。丝绸转债持有人到其转债所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填写转股申请,代码为5301,无须填写新代码。丝绸转债持有人可将自己帐户内的丝绸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股票,但每次申请转股的丝绸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所转换的股份最小单位为一股。

3、深交所接到报盘并确认其有效后,记减投入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入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4、转股申请,不得撤单。

5、如投入者申请转股的可转换企业债券数额大于投入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企业债券数额,交易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实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6、为方便投入者及时结算资金余款,对于不足转换一般的转债余额,上市企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以现金兑付。

7、转股申请时间。转股申请时间一般为企业股票上市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但企业股票因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8、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9、可转换企业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10、可转换企业债券在自愿申请转股期内,债券交易不停市。

11、可转换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企业债券数量少于30000万元时,深交所将立即予以公告,并于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可转换企业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12、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深交所将停止该可转换企业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交易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深交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实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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