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体制介绍与发展
证券监管体制的概述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的重要基础。一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是由该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证券监管体制是整个证券法律制度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因对证券市场并对证券监管手段功能的认识区别以及法律传统区别而各不相同,并随着证券市场的进展变化而不断进展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历经改革,尤其是证券法修订之后,证券监管体制的完善将更加迫切。
传统证券监管体制模式及进展
按照监管主体分类,传统的证券法研究习惯把各国证券监管体制模式分为集中型监管、自律型监管、中间型监管三类。
1.集中型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只起协助作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以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
2.自律型监管模式。自律型模式有两个特点:(1)通常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经营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行为;(2)没有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而是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实行自我监管。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3.中间型监管模式。中间型是介于集中型和自律型之间的一种模式,它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经营管理,可以说是集中型和自律型两种模式相互协调、渗透的产物。中间型监管模式有时也被称为分级监管体制,包含二级监管和三级监管两种类型。二级监管是指中央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三级监管是指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德国是中间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意大利、泰国、约旦等国也采取这种监管模式。
近20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交易电子化、资本跨国界自由流动的进展,证券交易也日益突破国界和时区的限制,向全球网络交易进展。随之而来的则是证券市场合纵连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以及金融混业经营,这种新的进展趋势使证券市场的危机加大。因此,各国在不断开放国内市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也逐步加强了对本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尤其是加强了政府对市场的控制,自律监管有逐渐弱化的趋势。如一向以自律监管为主的英国,为更好地控制市场危机,也在1997年设立了金融服务经营管理局,实行综合性监管,并重新修订法律,制定了《2000年金融服务及金融市场法》,规范了金融服务经营管理局的监管目标。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程
我国证券监督体制的演变与我国经济体制的进展是同步实行的。中国证券经营管理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幼稚到成熟的进展历程。
(一)财政部独立经营管理阶段(1981年-1985年)
这一阶段,证券的形式紧要是国库券。其发行紧要由财政部来组织和经营管理,而且由于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国人普遍缺乏投入观念与投入热情,国库券的发行必须通过行政摊派的办法来实现。
(二)紧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阶段(1986年-1992年10月)
这一阶段,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证券监管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我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是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规模的阶段。
(三)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管阶段(1992年10月-1998年8月)
(四)中国证监会主管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是中国证券市场进展史上十分重要的一年。之所以重要关键在两点:一是根据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决定,国务院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1)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委,其原有职责由中国证监会行使;(2)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直领导,即省一级人民政府原有的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者证监会不再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是人、财、物全部收归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原有部分省会城市的证管办或证监会并入省证管办一并实行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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