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交易制度的途径介绍
1、第一个途径是原先采用传统做市商制度的市场逐渐引入竞价交易制度,实现由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向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过渡,典型代表就是纳斯达克,1997年OHR规则实施后,至今纳斯达克已经建立起了竞价制度+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的混合模式。
2、第二个途径是原先采用竞价制度的市场引入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在这种方式下,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与投入者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竞价,交易仍然紧要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实行,做市商或者承担连续报价的义务,或者只承担特定状况下报价的义务。这种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典型代表是1986年实施名为 “大爆炸”的重大改革时引入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的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Viswarathan和Wang(2002)通过模型从理论上证明了如下结论:
1、当投入者委托规模较小时,投入者在竞价市场的收益大于做市商市场。
2、若投入者是危机中性的,竞价市场在任何时候优于做市商市场。
3、若投入者是厌恶危机,而且投入者提交委托的规模波动较大,同时做市商数量较多,那么投入者在做市商市场的收益大于竞价市场。
4、如果做市商市场和竞价市场在处理区别规模的投入者委托时有合理的分工设置,这种混合市场将优于单纯的做市商市场或竞价市场。
正是左上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各国资本市场大多形成了混合型做市商的交易制度,特别是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混合型做市商制度几乎成为了通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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