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缺点介绍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危机,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企业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状况下,银行自身危机在逐渐增加。要防范危机,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危机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危机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危机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进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危机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危机,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入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危机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状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紧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行为实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实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危机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造成的道德危机与逆向选择 

1.存款保险制度自身产生了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金融交易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逆向选择,例如,潜在的贷款危机往往来自于那些申请贷款最积极的人。逆向选择表现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结果(银行倒闭)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险的人。由于受保的储户没有理由对银行施加约束,爱冒险的企业家发现银行业是最诱人进入的行业一一他们将能够从事高危机的行为。存款保险的存在使得储户收集信息、监管银行的动力大大降低,因为就算银行破产,他们也不会遭受损失。这使不法商人也发现银行业是一个最具吸引力的行业,因为他们的欺诈和贪污可以免受制裁。

存款保险最严重的弊端来源于道德危机,即交易的一方从事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的动机。相对逆向选择而言,道德危机则发生在金融交易之后,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它是指从事经济行为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存在于下述状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它是委托——代理关系中难以克服的顽症。

到金融领域来说,在存款者——金融中介——贷款者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他们三者都可能具备道德危机,如存款者在交易中不谨慎选择金融中介机构,因为可能有外部机构为他们降低或消灭了这种不道德行为带来的后果。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者有可能偏离所有者的利益,而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决策,使所有者蒙受损失。而贷款者可能将贷款用于银行不希望从事的高危机领域,从而使该笔款项潜在的危机变得很高。存款保险客观上鼓励了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那些许诺付利息高的金融机构,而对这些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对手并不关心。同时,一些银行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入行为中冒更大的危机,因为作为存款契约剩余收益的求偿者,他们可以从高危机的投入项目的获利中得到全部好处;而股权的有限责任性质又可以避免他们承担投入项目失败的全部损失。因而事实上,存款契约等于赋予银行经营管理者一个卖出期权,他们可以在投入项目损失超过其投入额(资本额)上限时将该项目“出售”给存款人。

而如果状况顺利,他们又可以通过支付债务而获得投入项目的“上涨”收益。而且在资本额一定的前提下,投入项目的危机层级越高,存款契约卖出期权的价值也就越大。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危机大的银行就会得到实际的好处。结果,较之未投保而言,对存款投了保的银行会冒更大的危机。这将诱使投保银行提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危机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润吸收存款,从事危机较大的贷款,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承受的不适当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众对金融机构危机的识别,降低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程度,保护了无能者、落后者,放松了金融危机对投保银行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投保银行由此获得承担更大危机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危机等级区别的银行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就意味着同样规模但危机较大的银行并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险费用,这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危机的资产组合增加其预期收益,它承担的危机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补贴。因而,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银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却引发出了投保银行的“道德危机”。

2.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利益各方行为来看,存款人、借款人、银行家及经济决策人和监管人的行为会带来负面影响。在Byrant等人基于不对称信息的银行挤兑模型里,存款人随时可能发生的挤提威胁也是作为一种市场惩戒的机制而发挥作用:任何于银行不利的信息(真实的甚至是未经证实的)都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挤提,从而迫使银行经营管理者控制危机、改善经营绩效。然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给了保护。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对银行的选择变得很不谨慎,储户根本没必要对其存有资金的金融机构的状况实行监督,他们惟一考虑的因素是哪一家银行能为他们提给最高的收益率,他们无须担心因银行投入失败而遭受损失,对存款金融机构的危机状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存款人会缺乏充分的动机去从事市场惩戒,这会激化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危机偏好,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O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

这些“僵尸银行”从其竞争者手中吸走了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银行是那些未进入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借款人惟一的资金来源,欠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会引起借款人依赖存款保险对某个人的或企业的业务掉以轻心,甚至导致有意利用保险制度牟利。存款保险是对银行体系的保护,而不是对运营不当的银行实行保护。银行的倒闭往往是其业主和经理经营不当而造成的。没有存款保险,经理们也可能牺牲银行利益去谋私利,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则鼓励银行自身去从事危机更大的投入。正如金德尔伯格所说“如果一家银行或企业知道自己会从自己所干的蠢事中得到解救,这实际上会使它进一步放弃高标准要求而沉迷于蠢行。”因为如果投入成功的话,它们的利润表上的盈利会添上重重的一笔,如果失败的话,其损失只以他们的自有资本为限,而其它的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这也是一种道德危机。经济决策人出于政治原因,会强调一种为避免经济衰退而设计的保险制度。监管人往往弄不清应代表谁的利益,他们不愿暴露监管对象的问题,怕毁败其誉,为此习惯于将问题消化,这样常常会耽误处理危机的时间。存款保险降低了监管人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动力,最终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

3.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道德危机还会对银行的

资本比率趋势产生消极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指出,偏离于MM定理关于无磨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设,现实中的种种市场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对企业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在没有存款保险的制度背景下,银行作为一类特殊企业,其市场化的资本要求也是这些因素相互权衡的结果。归结起来,这些影响因素一般包含:

(1)债务利息的税蔽收益。这是指债务利息和股

本红利所面临的区别的税收处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税,后者算作利润,必须交纳所得税赋。

(2)资本比率的信号效应。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具备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过银行经营管理者输送出来的信号间接地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由于银行经营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东的最大利益,如果投入项目前景看好,他们会倾向债务融资来独享全部的价值增值;反之,如果投入前景黯淡,经营管理者则更愿意发行新股以便让新股东分担未来的损失。换言之,负债一资本比上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表明银行经营管理者对未来有较高的期望。

(3)银行的破产成本。这是指银行预计或已经发生破产损失时将会导致的成本支出。具体而言,它又包含直接破产成本和间接破产成本。而资本的比率越低,银行无力偿付固定利息支出的危机越大,银行的破产成本也就越高。

(4)代理成本。银行股东与存款人之问属于典型的委托一代理关系。银行经营管理者具备的信息优势会诱使他们从事各种以攫取债权人利益为目标的“次优行为”。例如,以高危机投入替代低危机投入、为弥补损失而实行更大的冒险,以及通过低估贷款损失或从事“收益交易”来操纵会计账户等,这些次优行为的发生概率与银行的负债比率存在直接的关联。负债比率越高,银行经营管理者通过次优行为攫取的利润越多,与存款人的代理冲突越激烈,所导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终都会通过存款人的理性预期而转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为了降低筹资成本,银行经营管理者就会具备提高资本比率的动机。

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如果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就可能导致“坏车市场”,即金融交易效率的低下。因为既然金融机构不能辨别申请贷款者的危机,那么他理性的选择是不贷款或少贷款,而同样存款者因为信息不灵,不知哪一家金融机构的危机有多高,那么,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存款者的理性选择是从银行中提出存款,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结果导致银行界中的“囚徒困境”——挤提行为。其实,存款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讲,只是一种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险”的承诺,给存款人特别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会轻信传闻而非正常地到银行提款,从而大大减少了对商业银行挤兑的危机。但是,心理支持毕竟有限,保险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一旦银行经营问题严重且具备普遍性,存款保险制度就会由于心理支持不堪重负和保险金不足以补亏而濒于崩溃。

(二)不利于银行市场上的优胜劣汰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无效率的银行,使之逃脱于市场规则之外,而且可能使银行倒闭的数目低于对经济社会来说最为有利的水平。最终造成整个银行系统运行的低效。

(三)可能带来社会成本与银行机构运营成本的增加 

前者指的是由于制定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设立存款保险局、对银行机构的危机控制与检查等引起的增加成本;后者紧要是指由于缴纳存款保险费以及接受存款保险局的检查引起的银行机构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存款保险制度还具备延缓危机暴露的作用。因此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金融危机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的经济利益。

以上较为详细的解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应该指出,单纯的判断利大于弊或是弊大于利从而决定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应该深入到我国具体金融环境来实行研究。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了许多年,它通过国家信用与财政支出为银行提给了几乎无限的信用担保。正因为这种“隐性和约”的出现使得我国银行业长期举步维艰并潜伏巨大危机但恐慌性的挤兑浪潮却始终没有发生。那我们是否需要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呢?这涉及到区别储蓄保障制度的比较与评价问题,要评价一项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不能孤立地解析该制度本身,应该运用比较制度解析工具,在~个合理的参照体系内实行评价:找到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比较它们在实现同样目标时的成本大小,成本最小的制度应该成为我们的选择。具体来说,评价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存款保险制度放在与隐性合约的比较制度解析框架中去,比较它们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效率优势,比较它们所需要的运行成本,然后才能得到一个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或是否有必要延续的正确结论。

其中,效益解析可以有如下几点:(1)作为清偿赔付机制,使储户利益在银行破产时免遭过于严重的损失;(2)提给确定性,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3)降低单个银行支付危机的外部性,以确保银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一项是设置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也是其最基本目标。前两项是实现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第三项金融稳定是各种储蓄保障制度设置的最终期望,也是制度绩效的衡量指标。成本解析可以有以下几点:(1)制度建设和维护费用。(2)制度运行费用。(3)如果储蓄保障制度是通过维系问题银行的继续存在来保护储户利益的,那么问题银行持续存在的费用在区别制度下是区别的。(4)道德危机问题(因为道德危机问题与储蓄保障制度的目标构成二难悖论,所以区别储蓄保障制度下道德危机问题的严重程度成为判断制度优越性的紧要依据)。只有通过以上的辨证解析,才能得出客观公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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