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稽核的形式和原则

银行稽核的形式

银行稽核的形式多种多样:

1、按稽核检查的性质划分,可分为法纪稽核和效益稽核。

2、按稽核检查的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独立稽核和会同稽核。

3、按稽核检查的方式划分,可分为送达稽核和就地稽核。

4、按检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事前稽核和事后稽核。

上述各类稽核是从区别的角度实行划分的。在实践中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例如,全面稽核可以是定期稽核,也可以为不定期稽核,在专项稽核实行时,也可实行局部的全面性稽核。因此,各类稽核方式的采用和结合,应根据区别的状况和区别的特点选择运用。这样既能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又能保证稽核工作的质量。

银行稽核的原则

为提高稽核工作的效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回避原则 

稽核人和稽核对象之间必须在利益上没有牵挂。尤其当稽核人来到稽核的单位工作时,不应享受对方提给的食宿条件;严禁收受任何礼品。

2、意义原则 

所稽核的事项,必须是有意义的,必须关系到银行经营目标,战略和政策,决不应对微不足道的小事杂事花费精力。

3、经济原则 

稽核项目,应在确保达成目标的前提下愈少和愈好,要充分考虑到稽核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尽可能压低稽核成本。

4、适合原则 

稽核必须符合被稽核事项的特点和性质,采取适当的方式,掌握适当的标准和分寸,力争事半功倍。

5、适时原则 

稽核的时间间隔和时间跨度,必须同被稽核事件的时间性相称。同时,稽核的时间点应放在最容易显示出问题的时间段内。

6、简单原则 

稽核制度和手续,应为力求简单,否则,很可能带出新的混乱并将人们注意力引导到本无多大意义的稽核方式程序上去,而忽略了稽核的真正目的。

7、行动原则 

从稽核的标准要求,到稽核的报告建议,都应立足于能使当事人采取实际行动,要讲究可行性和实际成果,而不是空洞的愿望和标准。

8、直接原则 

稽核机构和人员,必须由最高主管领导直接管辖。稽核中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职位,应略高于业务岗位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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