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方式分类
(一)公告经营管理方式(公示方式)
公告经营管理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并不加以任何直接经营管理,仅规范保障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范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公告经营管理方式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一般经营管理方式。公告经营管理方式的优点是使保险业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得以自由进展;其局限性是一般公众对保险业的优劣的评判标准不易准确掌握、对不正当的经营无能为力。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激烈,政府对保险业监管愈加严格,这种方式逐渐被放弃。
(二)规范经营管理方式
规范经营管理方式是由政府规范保险业经营的一定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的方式。政府对保险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额、资产负债比例、投入运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范。这种经营管理方式较公告经营管理方式的经营管理有进步,但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只是形式上的合法审查。由于保险经营专业技术性强,有关法规很难适应各个方面。所以实务中时有发生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法的现象,难以经营管理。因此,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也已不被采用。
(三)实体经营管理方式
实体经营管理方式指国家制定完善的保险经营管理规则,国家保险经营管理机关具备较高的权威和灵活处理的能力,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业务及破产清算等均实行有效监管。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监管方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式。如日本、美国、德国等。我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对保险业的监管亦采用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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