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范围介绍

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应以信托文件作为直接依据。有些国家信托法将信托文件作为法院确认信托财产范围的基本证据。如:美国信托法认为,法院对信托财产范围的确认,必须着眼于信托文件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并且该项确认在必要时还可以求助于信托当事人留在该项文件上的对前述内容的解释,只是这一解释不能是一种推理性描述,否则该项内容在需要之时便只能用其他证据来证实。依据信托文件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时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即原始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实行经营管理或处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具体包含如下:

1.受托人因经营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依法有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如果受托人在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历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这种收益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的信托法均有明确规范。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凡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动产或金钱所产生的权益,均应当视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均规范,受托人因经营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依法有权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在性质上仍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也均有明确规范。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只要在信托文件中有规范,因出卖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或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即便在数额上超过了在设立信托时对前述出卖物所估计的价值额,也成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范,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有保护信托财产的义务。如因受托人自身的过错或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信托财产灭失、毁损,应由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由第三人赔偿。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第三人赔偿的财产,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的规范。如《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范,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如《英国受托人法》第20条规范,凡被保险的信托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而毁损灭失,受托人根据保险单而取得的保险金,应当根据信托或财产授予之目的而成为信托资金。

4.由信托人增加的财产。在信托运行历程中,信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中的专门授权,可以自行决定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投入到信托运行历程中,由此而增加的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规范。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如果一项信托文件有规范,信托人有权修改这一文件的条款,以增加信托基金;增加的金钱与有价证券均构成信托基金的一部分。此外,即使在信托契约中没有专门授权,信托人在信托运行历程中,只要与受托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投入到信托运行历程中。由于追加财产系经信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因此,追加的财产当然也属于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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