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介绍

(一)监经营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式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入企业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实行的。这就与危机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危机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危机与效率的初衷。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危机监管手段和方式,但对危机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危机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危机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入,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经营管理办法》,其危机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入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企业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入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危机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危机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危机爆发后才知道。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危机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企业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入股权的。而信托投入企业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企业收购经营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企业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入企业以委托代理方式实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企业的投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实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实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企业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企业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危机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入企业,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入于自己控制的上市企业。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式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区别的监管部门,区别的监管机构对区别专业的核心业务有区别的监管要求、危机甄别方式和危机经营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企业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危机监管手段、危机甄别方式,并且以此实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入企业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区别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危机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入企业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入企业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式。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入企业发行的信托产品危机。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入企业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危机应该由信托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危机权重计人总危机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入企业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入企业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危机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备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危机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危机,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紧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危机,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紧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危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危机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危机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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