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企业与银行合作介绍

一、信托企业与银行合作的背景

(一)业务手段上有互补

在我国分业经营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企业具备独特的制度优势,是我国目前唯一能够横跨实业、货币与资本三大市场实行直接投入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因此其业务手段具备多样性和灵活性。

但由于中国总体经济进展水平不高、融资成本偏高、营业网点匮乏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信托企业长期以来定位不明,不断实行清理整顿,其行业规模相对较小,专业能力还有待提高,项目资源较为匮乏。银行虽然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和相关资源十分强大,但在业务模式和领域上存在一定的政策制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业务边界十分严格,除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外,开展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此外,服务手段短缺等均构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开放格局下与境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劣势。虽然近年来不断探索,积极贴近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碍。

正是基于上述信托企业和银行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 政策约束具备差异性,使得二者的业务手段具备极强的互补性,如果运用得当,定能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产业领域上有重合

由于历史渊源和目前特定的市场环境,信托企业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大多数都选择了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证券作为信托业务的重点领域,房地产和证券具备明显的周期性,而基建信托产品由于具备信誉好、危机低等诸多优点,它一直是信托业务中具备广泛市场空间和巨大需求的产品。银行资金紧要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其配套工程的重大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等重点服务领域,与信托企业的重点业务领域具备极强的重合性,两类金融机构的一些紧要业务市场定位非常接近,这就为双方的业务合作奠定了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

(三)业务范围上有关联

按照《信托企业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信托企业的经营范围紧要包含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入基金或者基金经营管理企业的发起人从事投入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企业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其他中介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等。

信托企业上述广泛而特有的业务手段和经营范围为与银行开展深层次的合作提给了良好的平台, 不仅可以灵活运用信托的融资功能直接为银行开展的各种传统贷款业务提给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可以组合运用信托的其他功能,与银行创新开展的联合贷款、银团等密切结合,不断开展金融创新,从而为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经济建设。

二、信托企业与银行的紧要合作模式及动因

信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最初是以信托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的, 因此多以信托企业为紧要发起人,体现为明显的单向性和不平衡性。经过信托企业自身实力和业务能力的增强, 以及信托制度优越性的逐步显现,双方的合作逐渐呈现出互动、双向的特点,银行利用信托独特的制度安排和灵活的金融手段,更主动地与信托企业实行合作,积极介入到金融信托产品创新中来,甚至更多地运用信托的思维去解决很多复杂的问题,创造了更多新型的金融产品。具体而言, 目前信托企业与银行在以下方面展开了合作:

(一)银行代理信托资金收付

信托企业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没有营业网点和客户的优势,遇到大额资金需求时,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完成。从2002年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产品开始,信托企业大多选择了银行作为其代理收付信托资金的金融机构,一方面利用银行网点众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借用银行在社会上良好的信誉,信托产品可以迅速被广大投入人接受和认可。对于银行而言,长期而稳定地发行理财产品具备非常重大的意义,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增加金融品种, 提高客户资金收益率,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但受业务模式和业务领域等方面政策的影响,银行自身的理财投入品种有限,产品的收益和资金投向都有一定局限性。正因为如此,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一直不太稳定。信托企业因为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可以提给收益相对较高、危机可控的股权类信托产品等,银行通过代理销售信托企业的信托产品可以满足自身区别危机偏好的投入者的理财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收取代理销售手续费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该合作模式很好地利用了信托企业与银行各自的优势,具备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

(二)银行保管信托资产

信托企业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不断进展和规范,委托银行保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举措。根据《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范,“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另有规范的,从其规范。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企业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目前新设立的资金信托都委托银行实行信托资金保管。由于信托资金规模可观,信托企业将募集到的信托资金与指定商业银行合作实行保管,可以大幅增加商业银行的资产。又因为信托企业在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时候一般都设计了严格的危机防范措施,要求资金运用方提给相应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确保信托资金到期安全,所以这一部分增加的资产,均为低危机的优良资产。

该合作模式紧要是因为监管政策的规范,具备实施的强制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信托企业处于被动地位。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

为了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的难题,信托企业创新性地与商业银行开展了信托产品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此项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信托进展的流动性问题,并创造了信托企业、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多赢”局面。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根据信托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协议,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可以持《信托合同》到指定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申请贷款的额度根据信托项目的状况和信托合同的标的,最高申请到合同标的95%的商业银行贷款。

信托企业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可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并冈此适当降低投入者的预期收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业务机会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同时为其客户提给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得到一批优质信贷资产,增加其资产规模;委托人满足了信托期间内信托资金变现的现实需求,可以说信托产品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名副其实的多赢之举。

(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经营管理办法》规范, 目前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充足率不低于4%,如果资本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监管部门则要对商业银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调整,甚至可能实行接管或机构重组、撤销。部分商业银行虽然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但大规模的融资容易引发市场的负面效应,且发行次级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通过与信托投入企业这个天然的特殊目的载体实行合作,把一部分优质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可以将贷款从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由于表内资产没有增加,在扩大业务的历程中,银行无需通过增加资本金来解决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目前银行资产负债期限明显不匹配,导致流动性危机不断加大。通过信托企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贷款变换为表外资产,并同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消除或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危机压力。

同时,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信托模式,以部分利差为成本,提前收回本金,也可收到提高资产流动性的效果,提高贷款的周转率, 增加银行的收益率。运用特殊目的信托运作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资产负债经营管理平台,银行可以灵活地对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需求作出安排,信托企业也可以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逐渐建立创新业务模式。

在该合作模式中,信托企业紧要起到特殊目的载体的作用,增大资产经营管理规模,盈利较低,而银行具备较强的主动性和现实需求。

(五)项目联合融资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银行资金不能用于项目资本金,而信托资金用途没有限制,因此,两者业务具备极强的互补性。对于一些银行看好但资本金欠缺的项目,可以推荐给信托企业,信托企业在认定危机可控的条件下,为项目提给资本金股权融资。待项目资本金到位后,银行根据项目进度发放项目贷款。由于是银行认可的项目和客户,为推进信托企业的融资进度,可能银行会为项目的后续贷款提给承诺。该合作模式紧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特别是在国家启动4万亿投入计划启动内需的宏观背景下,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需求巨大,单靠企业自筹和财政资金无法满足要求,这为信托企业提给了一个较好的业务进展机会。

(六)银信连接理财

《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范,信托企业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委托人为合格投入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入者数量不受限制。”针对目前信托企业紧要客户为自然人客户以及中国经济进展水平实际状况,加之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起点较低,且无人数限制,信托企业的大额融资项目需要与银行对接,即通过双层信托,银信连接完成。

对于银行认可的项目贷款,由于银行考虑到贷款额度、资本充足率等问题时也会与信托企业作银信连接产品。银信连结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将募集的理财资金直接与信托企业存量的信托项目相匹配和对接,在与信托企业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实现了高效率、低成本,最大程度降低了交易危机。银信连结理财业务由于被严格地定位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投入信托项目形成的资产也严格的界定为表外资产,真正实现了危机隔离,单设账户,独立核算。因此,银信连结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表外资产经营管理业务,根本无需占用商业银行的头寸或其他资产。

该合作模式巧妙地运用了双层信托的原理,将信托企业与银行紧密连接在一起,从2005年第一款银信合作产品问世以来,短短几年,银信合作市场进展迅速、规模日益庞大。根据公开信息统计的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11月份银信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总数是2553款,预计全年度发行总数将超过3200款。由于部分商业银行未透露其单只产品的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全年度统计样本测算的平均发行规模判断,2008年全年度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总体发行规模将超过8000亿元。如果加上非公开信息的理财产品,2008年度银信合作的总体规模在1万亿元以上。

(七)股权相互渗透

随着信托企业和银行创新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金融混业趋势的逐渐明显,相信银信合作的方式会越来越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也会越来越大,加强银信合作,拓宽双方业务范围,是实现金融创新的必然之路。2005年,天津信托推出“渤海银行股权投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与其它有资质的投入者共同发起设立渤海银行,募集金额5亿元购买渤海银行10 股权,期限2O年。另一方面,银行为延伸业务范围,增强业务竞争手段,纷纷收购信托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3月,中资金融机构已经或正在洽谈收购的信托企业有7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陕国投、北方信托、新疆国投和浙江国投。其中交通银行收购湖北国投、民生银行收购陕国投、建银投入收购浙江国投已经确定, 中国人寿收购中诚信托事宜己进入实质性阶段,华融资产经营管理企业与新疆国投、工商银行与中融信托的重组事宜正在实行中。而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信托业也是虎视眈眈。巴克莱集团入股新华信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苏格兰皇家银行择机进入苏卅I信托、英国安石投入已经同北国投签下战略合作备忘录。

三、有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信托业的配套法规

目前实施的《信托法》是一个信托关系法,而不是一个信托业法,信托业缺乏统一执行标准。欧美等信托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信托法规体系。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方面,需要明确信托、信托业、信托机构的法律边界,推动《信托业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

(二)统一信托监管制度

目前,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企业的专项资产经营管理业务、保险企业的投入连结保险业务、基金经营管理企业的基金经营管理业务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广泛开展理财业务,其实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财业务。由于区别的金融机构受区别的监管部门监管,导致“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在资金门槛、投入者人数、业务限制等多个方面的监管标准不统一,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和金融秩序的混乱。相对而言,信托企业开展的信托业务所受到的监管在金融业中最严格。

(三)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是财产权信托成立的必要条件。《信托法》第10条规范: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范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使信托企业在办理信托业务时面临困境,导致信托的设立存在法律危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影响信托业的进展。

(四)健全信托业税收制度

在信托税制方面,由于对信托主体地位的认定仍存在一定分歧,相关税收政策也迟迟未能出台。信托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信托关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现有财产和会计等制度并没有对信托做出相应的规范,这势必会造成重复征税,税制不明,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建议国家针对信托业务制定专门的税收经营管理办法,推动我国信托业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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