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当事人及信托特点介绍

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人是授人信用,即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是让受托人适从其目的对财产实行经营管理或处理的人。除未成年人外,凡拥有财产者,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2.受托人:受托人是受信于人,即是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规范对信托财产实行经营管理处理的人。在美国和日本、受托人都是法人。英国的受托人,有个人,也有法人。各国状况是不一样的,但是,各国受托人都有资格限制,因为受托人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3.受益人:受益人是接受委托利益的人,如遗嘱信托中承受遗产的人就是受益人。如果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这种信托形式就是自益信托,如果受益人是第三者则这种信托叫他益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称为信托关系人。信托关系人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叫信托关系。

信托的特点

1.以信用为基础,任何类型的信托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用的基础上,如果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用,信托行为就不会产生。

2.具备特定的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运用,所得收益归于委托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所得到的是约定的信托报酬。

3.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委托者必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受托者才能接受这项信托,受托人替代委托人行使财产上的法定权利。

4.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信托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受益人不止一个人。而商业银行一般贷款是涉及到银行和贷款单位两个方面。

5. 信托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危机。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对财产实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受益者所有,亏损也由受益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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