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的重要职责

依据《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基金发起人紧要职责包含。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

①基金发起人必须对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状况、大众的投入心理等实行研究解析,在此基础上对拟设立的基金实行策划,如确定基金的紧要投向、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规模等。

②基金发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约定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基金发起人还需要制作经营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等。

③确定发行方案,选定销售机构。

④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主管机关要求的有关文件。

⑤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实行公告。

(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须在募集基金时认购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并在基金存续期内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从而使基金发起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结成一体,保证基金发起人以维护投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行为准则,不从事有损于投入者利益的行为,以切实保护投入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范时间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由于基金发起人对基金的设立有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我国《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紧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立的证券企业、信托投入企业及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基金发起人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的紧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入的经验及连续盈利的记录;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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