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介绍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根据证券投入基金法第5条的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作规范。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入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经营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经营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同时,基金经营管理人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当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基金财产的投入运作上,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专家理财优势。此外,虽然本法对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资本、营业设施和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务需要大量的人才、机构,需要强大的销售网络和结算系统。为了使基金经营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入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量,方便投入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经营管理人除自行办理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企业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经营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申请开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没有专门经营管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部门;有足够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入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为了使基金经营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入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数量,方便投入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基金经营管理人除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登记结算企业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经营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审查认定。接受基金经营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紧要职责是:建立并经营管理投入人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代理协议规范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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