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教程之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投入人选择投入基金产品,是希望得到一种金融增值服务,投入收益无疑是吸引投入人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作为专门提给投入理财服务的基金经营管理人,其最紧要的职责就是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经营好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合理的回报;而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分享基金财产的收益,取得基金投入的红利。因此,基金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当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应当对基金财产实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属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实行分配。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极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依照本法有关规范,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因此,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经营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四、按照规范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这一规范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而依照本法第72条的规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经营管理人召集;基金经营管理人未按规范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备案。这一规范进一步保证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的实现。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这一规范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范,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行使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备一票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这一规范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的权利。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投入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为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存放于基金经营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查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不断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基金价额持有人的沟通和交流,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七、对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项明确规范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指明了基金价额持有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指除前面具体列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7项法定权利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法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监督基金经营状况的权利;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额一定年份后赎回时可享有免交赎回费用的权利等,就属此类。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样也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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