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教程之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所谓实质性原则又包含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含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实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经营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入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入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实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入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区别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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