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投入的防范对策
(一)优化经理奖惩机制
经理受投入者委托经营管理企业,掌握了企业资产的控制权。企业收益与经理的努力程度相关,在同等条件下,经理越努力,企业收益越好。企业必须设计激励机制,尽量使经理的目标和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要达到这样一种激励效果:经理越努力工作,经理和股东的收益越高。也就是说,激励机制要弱化经理的自利动机,经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得到大于以私人收益为导向的收益,同时股东的收益也相应提高。所有者与经理人利益一致和集中所有权的监督可以缓和紧要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冲突,从而防止过度投入。经理薪酬必须与企业绩效挂钩,同时让经理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我国出台的《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为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提给了指南。目前,已经有一些企业为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提给了股权激励。
惩罚是负面激励,能督促经理尽量少犯错。经理上任之初,要求他提交责任保证金。任期届满,根据经理履行契约和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状况,如数退还或者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对于经理的奖惩,以正面激励为主,负面激励为辅。有关经理奖惩信息要在媒体上发布,让投入者知晓经理的能力和履约状况。这也是对经理的一种舆论监督,可以形成声誉效应。如果上市企业都将企业业绩和经理奖惩信息向社会发布,慢慢就形成了一种声誉机制来监督经理们的行为。
(二)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
要全面提升上市企业质量,抑制过度投入,必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Richardson(2006)使用美国1998-2002上市企业的数据实行实证研究,发现治理结构有效地减少了过度投入,其中具备独立董事的大企业经理较少可能过度投入。
减持国有股,改变“一股独大”局面。一方面从竞争性行业全面撤出;另一方面引进战略机构投入者,稀释国有股比例。股权过于集中的局面,可以通过大力培养机构投入者来改变。机构投入者有动力也有能力来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优化股权结构,改组董事会,从而改变大股东控制企业的局面,抑制过度投入行为。
董事会是企业治理的核心机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决不能忽视董事会建设。董事会不能成为大股东会。吸收美国经验,董事会应以外部董事为主。我国上市企业要求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企业董事会中要求1/3以上的独立董事。实践上,上市企业在形式上满足了这一规范,但独立董事没有真正“独立”,也没有真正“懂事”。要“独立”,必须从董事提名开始;要“懂事”,就必须重视董事资格。董事会中要专门设立独立的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可以考虑建立董事资格认证制度。独立董事的薪酬也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独立董事从上市企业领薪酬,同时要监督企业经营,这容易导致监督失效。监管机构可以考虑成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由每家上市企业按一定办法缴纳,使独立董事不直接从上市企业领报酬,有助于监督功能的发挥。独立董事执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后,还可以考虑提高报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独立董事报酬升高,可以让其不再当挂牌董事,而真正承担独立董事职责。
对于项目是否能够上马,涉及到财务、法律、市场、战略等各个方面,作为外部人的独立董事不可能是全能型的专家,但他(她)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比如聘请专业事务所人员实行筛选)实行决策,对过度投入实行有效遏制。
(三)进展资本市场,创新融资工具
融资约束是过度投入的一个原因。进展资本市场,创新融资工具,减轻融资限制,从而抑制过度投入。
要降低上市门槛,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绩优企业上市。同时,也要制定办法让业绩恶化的企业及时退市,这是对业绩恶化企业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其它企业的警示。
负债可以有效遏制过度投入。Jensen(1986)提出了“负债控制假说”,他认为负债是股息的替代品,可以减少经理控制的自由现金流量而减少代理成本。然而,我国银行贷款对企业约束不“硬”,债券市场也不发达,特别是企业债券才刚刚起步,使得负债的治理效应大打折扣。我国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虽基本完成,但完全市场化经营还有待时日,贷款的硬约束要逐步推进。国家应该在进展企业债券市场上下更多的功夫,从而改变目前资本市场股票重、债券轻的畸形结构。
(四)强化信息披露,提高企业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使资本成本升高,从而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者不愿分配剩余现金,宁愿留在企业甚至过度投入;信息不对称也使投入者处于信息劣势,监督成本升高,加剧了经营管理者的过度投入倾向。因而,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提高企业透明度,可以抑制企业的过度投入行为。
政府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督促上市企业真实、及时、完整地披露企业信息。信息披露一定要真实,对虚假披露、欺诈投入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信息不及时披露,就失去了实效性,等于无效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容易引起误解,误导投入者行为。
企业披露的信息还要让投入者容易获得。这就要求企业披露信息的承载体要多样化,报纸、网站等媒体充分利用起来。
企业信息充分披露,对外界透明度高,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投入者监督成本下降,投入者监督的积极性就会上升。这样,投入者可以选择优质企业注入资金,也可以纠正经营管理者的一些非理性行为。
(五)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投入者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投入者利益被侵害的危险降低,投入者信心提高,资本市场就能吸引更多的投入。法律是保护投入者权益有力的武器。投入者权益受保护程度越好,企业价值就越高。企业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针对经理层损害企业和股东价值的自利动机以及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法律应制定规则予以防范和打击,从而抑制过度投入。
当股东认为利益受经理行为损害,法律可以赋予股东赔偿要求权,举证责任在经理方。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大股东侵占,可以允许中小股东通过集体诉讼和委托诉讼来维权。我国已经把大股东占款问题写入刑法,明确表明大股东占款是犯罪行为,这是法律保护上市企业权益的一把利剑。
立法重要,执法更重要。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即使发现违法惩处的概率较低,只要惩处严厉,违法违规成本很高,也能杀一儆百,有效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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