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介绍

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范,我国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范,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品种暂不列入证券法调整范围。《证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股票、企业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历程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股票

股票是股份企业发行的证明股东在企业中投入入股并据此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2.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根据发行主体区别,债券紧要包含以下几种:

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券,包含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等。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向投入者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债券是银行(包含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已在《企业法》中论述,不再赘述。

3.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

紧要包含认股权证和基金债券等。认购权证是股份企业给予持股人的无期限地或一定期限内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的权利证明,是持证人认购企业股票的一种选择权。认购权证一般附加在企业股票或企业债券上配售发行,属于一种有价证券。

基金债券又称为证券投入基金,是基金发起人为将确定的多数投入者的不等额出资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经营管理者实行经营管理并多方面投入,而发给投入人持有并领取投入收益的凭证。基金债券按其组织形式的区别可分为企业型基金券和契约型基金券两种。企业型基金券是通过组建基金股份有限企业的形式募集投入者的资金而发行的基金受益凭证。契约型基金券是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募集投入者的资金,由基金经理企业和基金保管企业订立契约,基金经理企业作为契约的委托企业负责设定、募集基金,基金保管企业作为契约的受托企业负责基金信托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基金券持有者则是基金的受益人,取得投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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