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制度的效率和公平

大宗交易制度的缺点是降低了交易的透明度,对于中小投入者来说,有失公平。这反映了交易制度目标之间既统一又矛盾的辨证关系。

(一)大宗交易制度与市场效率

从交易机制角度来看,证券市场的效率紧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信息效率,也称价格效率。②价格决定效率,即价格决定机制的有效性。③运行效率,即交易系统效率。在三者中信息效率对一个证券市场来讲是最重要的,后两种效率是信息效率在区别层面的表现形式。对一个市场来说,由于摩擦的存在,研究市场微观结构各部分对价格形成的影响就是要降低摩擦所导致的,这不仅包含直接成本,还包含落后的技术、过时的规则、较差的信息传导机制、不合适的金融工具,以及缺乏参与者等所产生的成本。所有这一切都将影响市场的效率和价格的形成。成本最可能的影响是使得交易价格不能完全、立即地反映所有可能获得的信息,此外,成本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股票的均衡价格和预期收益。因此,从信息和操作的观点来看,一个较低的交易成本是股票市场有效率的标志。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可以降低成本,所以它可以提高市场效率。

(二)大宗交易制度与市场公平

大宗交易制度的场外议价交易和针对区别投入者设定区别的信息披露规则降低了透明度反映了作为交易制度制定目标的效率和公平两者之间的矛盾。

事实上,大宗交易制度并没有彻底牺牲公平,各交易所在以丧失部分公平为代价换取市场效率的同时,都以有效监管来弥补制度缺陷。如,尽管许多证券交易所允许大额交易可以事先在场外协商,但都规范交易必须在场内执行;大宗交易一旦成交必须立即向交易所报告所有的交易详情;尽管交易前信息不对外公告,但所有的交易委托历程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时监控,从而保证交易委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采用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尽管交易后信息不及时对外公告,也具备相似的规范。

此外,从现实和交易制度的政策目标来看,解决这两者的矛盾还需要扩大证券监管的范围,并统一监管标准和方式。在监管方式上,必须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经营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促进证券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经营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证券交易的趋同,将推动各国证券监管体制,监管内容和监管模式的趋同。这就要求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要不断加强,特别是证券法规监管、行业约束和市场约束方面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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