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的规则及相关规定
股票的交易时间
股票交易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点半至十一点半,下午一点至三点。双休日和交易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
上午9:15~9:2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投入人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九点半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九点半时撮合,由集合竞价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
万一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股票的交易费用
股票买进加卖出都要收手续费。
买进加卖出佣金各为0.3%,上海小于或等于3‰ 起点:5元。
深圳小于或等于3‰ 起点:5元。
印花税:1‰ 国家收的税金。
另外上海每1000股收取1元的过户费。不足1元时收1元。 深圳不收过户费。
上海 委托费5元(按每笔收费)。
深圳不收委托费。
股票的交易规则
证券经营机构受理投入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即刻将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传送到交易所主机,公开申报竞价。股票申报竞价时,可依有关规范采用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方式实行,交易所的撮合大机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目前,沪、深两家交易所均存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余交易时间均为连续竞价时间。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当申报竞价时间一结束,撮合系统将根据集合竞价原则,产生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沪、深新股挂牌交易的第一天不受涨跌幅 10%的限制,但深市新股上市当日集合竞价时,其委托竞价不能超过新股发行价的上下15元,否则,该竞价在集合竞价中作无效处理,只可参与随后的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就进入连续竞价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投入者的买卖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后,撮合系统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实行自动撮合,同一价位时,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撮合。在撮合成交时,股票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1.成交价格的范围必须在昨收盘价的上下 10%以内;2.最高买入申报与最高卖出申报相同的价位;3.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时,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价位。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主机将成交信息即刻回报到券商处,供投入者查询。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入者有权撤消自己的委托或继续等待成交,一般委托有效期为一天。
另外,深市股票的收盘价不是该股票当日的最后一笔的成交价,而是该股票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的成交金额除以成交量而得。 一级市场 含 义 一级市场指股票的初级市场也即发行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投入者可以认购企业发行的股票。通过一级市场,发行人筹措到了企业所需资金,而投入人则购买了企业的股票成为企业的股东,实现了储蓄转化为资本的历程。
在西方国家,一级市场又称证券发行市场、初级金融市场或原始金融市场。在一级市场上,需求者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取得资金。在发行历程中,发行者一般不直接同持有币购买者实行交易,需要有中间机构办理,即证券经纪人。所以一级市场又是证券经纪人市场。
一级市场有以下几个紧要特点:
1)、发行市场是一个抽象市场,其买卖行为并非局限在一个固定的场所,
2)、发行是一次性的行为,其价格由发行企业决定,并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投入人以同一价格购买股票。
股票一级市场的发行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也就是股票经销出售的方式。由于各国的金融市场管制区别,金融体系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区别,股票发行方式也有所区别。如果按照发行与认购的方式及对象,股票发行可划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如果按是否有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协助,股票发行也可划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或叫委托发行);若按区别的发行目的,股票发行还可以区分为有偿增资发行和无偿增资发行。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事先不确定特定的发行对象,而是向社会广大投入者公开推销股票。
非公开发行又叫私募,是指发行企业只对特定的发行对象推销股票。非公开发行方式紧要在以下几种状况下采用:1.以发起方式设立企业;2.内部配股;3.私人配股,又称第三者分摊。
直接发行又叫直接招股,或称发行企业自办发行,是指股份企业自己承担股票发行的一切事务和发行危机,直接向认购者推销出售股票的方式。
间接发行又叫委托发行,是指发行者委托证券发行承销中介机构出售股票的方式。股票间接发行的方式,与债券的间接发行方式一样,也分为代销发行、助销发行和包销发行三种方式。
有偿增资发行,就是认购者必须按股票的某种发行价格支付现款,方能获得新发股票。一般公开发行的股票和私募中定向发行的股票都采用有偿增资的发行方式。
无偿增资发行,是指股份企业将企业盈余结余、公积金和资产重估增益转入资本金股本科目的同时,发行与之对应的新股票,分配给企业原有的股东,原有股东无需缴纳认购股金款。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范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入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范,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紧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实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本文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如若内容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点击 举报 进行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