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疾病身故保险中有哪些情况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平安附加疾病身故保险中有哪些情况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少人会选择平安保险的产品,不过有些情况是得不到赔偿的。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④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⑤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⑥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⑦ 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⑧ 既往症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⑨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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