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如下:
1、发行期限: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2、发现规模:7年和10年期的债券发行规模,不可以超过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的50%;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允许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3、发行时间:原则上不与记账式国债、政府一般债券同时间段发行,不同地区相同期限的政府专项债券不能在同时间段发行。
4、发行类型:政府专项债券的类型应该为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
5、发行方式:单一期次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度超过5亿元,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发行。
6、发行利率:应该在同期记账式国债平均收益率之上。
7、偿还方式:以单项政府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利息必须是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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