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及基本特征
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
从目前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来看,紧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2、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3、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该制度,但金融危机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实行保险,将对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的利益,对稳定金融体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范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给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企业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企业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4、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区别于商业保障企业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备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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