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职能?信托职能详细介绍
什么是信托职能
信托职能是指本行业的专业职能,是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掌握专业职能的特征,信托才有可能进展和规范,才能在业务范围上实行新的突破。信托具备区别于其他金融业务的独特职能,并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对社会经济进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托职能的内容
(一)信托的基本职能
财产经营管理职能。它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处理各种财产事务的职能。信托的职能严格的讲是财产经营管理职能,即在信任的基础上,接受社会各经济实体的委托,对其财产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和处理。如贷款信托、投入信托、企业债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遗嘱、遗产信托等都属于专业信托职能的范畴。信托的财产经营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这种职能具备以下特点:
1.经营管理内容的广泛性
信托的财产经营管理泛指对一切财产的经营管理、处理和运用,不单指企业财产,还包含对国家、个人、法人、团体等的各类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理。
2.经营管理目的的特定性
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实行经营管理和处理,其特定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受托人的利益。
3.经营管理行为的责任性
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实行经营管理和处理时,如果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的有关规范,信托机构可以不承担此种损失。但如果是由于信托机构的重大过失而招致的损失,信托机构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4.经营管理方式的限制性
受托人虽然得到委托人的授信,接受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受托人如何经营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只能按照信托的目的来实行,受托人不能按自己的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由上可见,信托的财务经营管理职能与日常的财务经营管理有着明显的区别。信托机构通过开办各种业务为市场主体或财产所有者发挥经营管理、运用、处理、经营财产的作用,为财产所有者提给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业的首要职责和唯一服务宗旨,并且把财产经营管理职能体现在其开办的一切业务之中。
(二)信托的派生职能
信托的派生职能是在信托固有的基本职能基础上进展起来的,归根到底,是伴随着信托的财产经营管理的进展而产生的。
1.金融职能
因为信托企业的紧要职能是代人经营管理和经营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而信托财产大多数表现为货币的形态,这就使信托企业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特别是中长期融资功能。
信托业通过办理自身业务和信托资金的运用,融通了资金,从而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发挥着金融职能。但应该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信托业务都能发挥融资作用。信托业发挥金融职能的条件是:当信托财产或收益表现为资金时;当受益权能够流通转让时。我们必须强调,信托业的财产经营管理职能和金融职能是互相依存的,信托业所具备的金融职能与银行业的金融职能有着本质区别。银行与存款之间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信托业的财产经营管理职能的深化体现为金融职能。信托业的金融职能是以其财产经营管理职能为基础的,它不可能单独存在,作为妥善经营管理的方式,信托业者可以将信托资金用以投入和贷款等,由此信托业才发挥了其信用中介的金融职能。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资金时,对信托资金虽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但不能将其作为自有资金,也不能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混合。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目的运用信托资金,既不享受利益,也不承担危机,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正是信托所具备的这种受托理财的独特功能,决定了信托业的独立地位。可见信托业的金融职能实为其财产经营管理职能实现的结果形态。如果单纯地视信托业为金融机构,片面地强调其金融职能,势必歪曲信托的本旨,抑制信托职能的全面发挥,从而阻碍信托业务的拓展。
2.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它是一种处理与协调经济关系和提给信任与咨询经济事务的职能,它区别于财务经营管理职能和金融职能,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或让渡与否。信托业务具备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它紧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见证职能、担保职能、代理职能、咨询职能、监督职能。通过信托业务的办理,受托人可以与经营各方建立相互信任关系,为经营者提给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入场所,从而加强了横向经济联系和沟通,促进了地区之间的物资和资金交流,也推进了跨国经济技术协作。
3.社会投入职能
它是指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从而参与社会投入行为所产生的职能,它可以通过信托投入业务和证券投入业务得到体现。信托投入方式运用于那些缺乏投入经营时间与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投入者,信托投入按组织与分配方式的区别又可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单一信托是单个投入人为了特定的一个或几个目标,将自身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实行单独的经营管理并获得收益的信托方式。集合信托是若干投入人为了纯粹的收益目的将各自财产集中委托给受托人实行经营管理,并按出资的比例从集合信托收益中得到相应比例的投入收益方式。
有价证券投入。西方信托机构的大部分业务是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的经营管理和应用,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推进,这一投入方式越来越重要。
4.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这一职能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者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从各国实践看,从事社会公益行为的组织形态紧要有两种:一是法人形态;二是信托形态,即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由信托机构对所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的经营管理和运用,不但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而且能增加资金的收益,有利于公益事业的规模扩大;或者不动用公益基金的本金,只用其所增加的收益来达到或满足公益事业所需资金,这样做可以使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地进展下去。所以信托业对公益事业具备实行资金运用、经营管理的职能。
综上解析,所得的结论是: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经营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经营管理机构,所以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应当是以财产经营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入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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