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信托税制面临的问题

中国的信托企业经历了五起五落得艰难历程,终于走上了规范化进展的道路。按照目前《信托法》的规范:信托制度是以信托财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转移及经营管理方式。信托业五次被清理,紧要在于中国信托业的法规体系、制度安排以及信托企业治理的严重缺失与不足。信托业缺乏基本的业务规范和定位,许多信托投入企业高息揽存、乱拆借、盲目投入,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终导致严重的支付危机。这些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对信托业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异常重要。

然而, 目前就税制方面,我国改革后的信托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理论上看,信托毕竟是普通法法系下所特有的财产制度,与民法法系下的财产制度存在着显著差异。对于继受民法法系传统的我国法律而言,在引入信托制度时必然面临如何对现有财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调整以便适应信托运行的问题。具体而言,信托的法律实质在于,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真正的货箱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因此,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者,而受益人是衡平法上的所有者,也就是受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这是普通法法系所特有的“双重所有权”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却与民法法系下所有权“一物一权”的物权一元原则相冲突。信托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民法法系传统的物权债权关系。实践上看,在税制方面,我国现行税制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未考虑信托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信托课税历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问题。这是当前信托课税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双重所有权原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现行税制对信托实行与其他经济业务相同的税收政策,未考虑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重复征税也就成为必然:一是信托设立时就信托财产转移产生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真实转移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相重复;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受益分配时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

二是税负不公。证券投入基金是一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入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以及得自证券市场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对个人投入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了证券投入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行为的税负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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