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和信托受托人的联系与共性
代理人和信托受托人既有很多区别,也存在着许多相同点和紧密联系:
1、代理人和信托受托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行事。
2、尽管代理在本质上是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但代理法的多数内容是从信托法派生而来,或者与信托法密切相连。
3、信托受托人在某些情形下拥有代理权,代理人也可像信托受托人那样掌管金钱。
4、代理人负有信任义务。如果代理人从本人那里获得了不当钱财,根据推定信托的原理,此种钱财就应尽视为本人的财产。
5、信托和代理虽然概念上区别较大,但实践中很难区分。
6、在买主出于善意、不知存在信托关系,而且支付对价的状况下,信托受托人向买主让渡的法律权利具备法律效力,而不受受益人利益的影响。同样,代理人在把本人的财产让渡给善意第三人的状况下,代理人也可以抗辩本人对被让渡财产的请求权。
7、代理人对本人所负的义务与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的某些义务极为相似。换言之,就像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的义务一样,不得使自己对本人所负的义务与代理人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二者一旦发生冲突,代理人的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对本人所负的义务。
8、如同受益人对于信托受托人所享有的衡平法上的救济权利,本人也可以就其代理人支配下的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救济。例如,代理人利用代理关系而私自谋取利益时,在衡平法上必须把这种利益交付本人,就像信托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私自谋取利益的情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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