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基金经营管理企业的程序与条件
设立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入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范;
(二)有符合《证券投入基金法》、《企业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范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的拟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入、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范的监察稽核、危机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范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紧要包含现场检查、行业监管(自律经营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材料受理、反馈意见、资格核准等5个环节。
符合条件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筹备,筹备基本就绪后向所在地证监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通过现场检查后,行业监管(自律经营管理)部门就申请公募基金经营管理业务资格事项向该机构出具监 管意见。该机构凭行业监管(自律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展公募基金经营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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