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负面清单投入经营管理模式介绍

(一)欧盟 

欧盟国家商签投保协定历史早、数量多、影响大,28个成员国共对外签署了近1200个投入保护协定,约占全球现存有效投入保护协定的半壁江山。伴随同际形势变化与新一轮国际投入规则的重塑,近年来“欧式”投入保护协定逐步显现出“美式”投入保护协定特征,即由正面清单过渡到负面清单。

2009年之前,这些协定基本未涉及投入准入与准入前国民待遇问题,因此多采用正面清单模式。如欧韩自由贸易协定与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截然区别,欧韩自由贸易协定采用“正面清单”,而非“负面清单”模式。根据欧盟统计资料显示,在所有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欧韩自南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涉及面最为宽广,几乎涵盖美韩自南贸易协定涉及到的所有领域,韩国给予欧盟服务提给者近乎于美同服务提给者相同的市场准入待遇。

2009年《里斯本条约》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里程碑,其生效意味着欧盟取得对外缔结闰际投入协定的专属权。此后,欧盟致力于推进对外商签涵盖投入保护和投入准入的双边或多边投入协定进程。2012年4月,欧盟与美国联合发表关于困际投入的“七条原则”,强调各国政府要给予外闰投入者充分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这标志着欧盟投入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又向前迈出一步,准入前国民待遇将成为欧盟签署国际投入协定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2013年1O月,负面清单外资经营管理模式在欧盟与加拿大签署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中已有所体现,并且“准入前同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经营管理模式有望成为加速中欧双边投入协定(BIT)谈判的推手。由此可见,欧盟外资经营管理模式已逐步实现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跨越。

(二)美国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双边投入条约中最早使用了列表形式的负面清单。自2004年以后,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入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投入章节中,均含有负面清单。从缔约方看,既有发达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兴工业化国家(新加坡、韩国),还有进展中国家(智利、秘鲁、蒙古、刚果、孟加拉等)和最不发达国家(卢旺达)。从内容上看,2005年之后美国签订条约在负面清单行业列表内容上大同小异。由此,负面清单可复制,可推广的特点可见一斑。其中,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07年6月30日签署,2012年3月15日正式生效,采用负面清单外资经营管理模式。由于负面清单仅列出不实行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行业类型,因此对于协定生效后进展起来的新型服务业而言,负面清单无异于贸易与投入自由化的承诺表。美国试图通过负面清单模式促使韩国服务业尤其是金融服务业市场进一步扩大。美国与卢旺达双边投入协定于2012年签署,负面清单行业列表涉及通讯、运输、有线电视、社会服务与少数族群相关的产业等。渔业、航空、海事、电信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此外有关金融服务业的13条不符措施单独列出。同时,我们注意到美国BIT范本(2012年版)在强调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的同时,对劳工与环境保护予以强化。

(三)日本 

日本在近年来签订的双边投入条约与协定中也广泛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如2002年3月22日签署,2003年正式生效的《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投入自由化、投入促进和投入保护协定》,日本与越南,日本与秘鲁双边投入协定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日本在对外签订投入协定时通常结合自身特点(如经济进展阶段与产业结构等),确定对采取与补贴有关措施的保留,对外国人参与国有资产处置权的保留,基于互惠基础处理外资与土地所有权和租赁有关事项的保留、采取与维护、指定和取消公共垄断相关措施权利的保留。

具体来看,《日本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投入自由化、投入促进和投入保护协定》中负面清单行业列表涉及:与农业、林业和渔业相关的第一产业,石油工业、矿业、供水和供水系统行业、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电信行业等。这与《日本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投入自由化、投入促进和投入保护协定》中负面条款内容基本一致。

欧美日国家负面清单投入经营管理模式的共同之处有:倾向于以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推动区域经贸谈判进程,负面清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应用和推广;对外签署投入协定时均充分考虑自身特点,注重结合本国国情,对敏感行业如航空、电信、运输等行业予以保留。区别之处一是欧盟负面清单经营管理模式起步较晚,现有投入协定多采用正面清单模式。而美日负面清单经营管理模式沿用时间较长,经验相对丰富。二是就美日而言,负面清单行业列表内容也不尽相同。在负面清单中,日本与农业、林业和渔业相关的第一产业内容涉及面较广,而美国紧要对渔业有所保留,个别州政府对与土地有关的农业投入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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