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范,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人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例如,某x股票的收盘价为12.38元,某Y股票的交易特别处理,属于sT股票,收盘价为9.66元。则次一交易日X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l3.62元[=12.38×(1+10%)],价格下限为ll.14元[=12.38 X(1一10%)];Y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l0.14元[=9.66×(1+5%)],价格下限为9.18元[9.66×(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竟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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