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范了其发生的情形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含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范: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l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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